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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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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同學,我想你想說的是1003條之1吧,這個題外話,我想在夫妻之間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內部關係上,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規定什麼樣的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或妻共同分擔的字眼,而是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是其他情事分擔之,而上述的狀況是何其多每個夫妻都不一樣。在我的看法上,如果說夫或妻任何一方願意完全的負擔這些費用,也是在法條的文義解釋範圍之內,並沒有說必須誰應負擔什麼,這完全是看各個家庭之間的情況來理解的。在外部關係上,1003之1第2項,才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所以我想在夫妻雙方沒有訂定契約的前提下,簡單舉例,例如夫妻有約定,夫應每月負擔1萬元家庭生活費,想要來說誰應負擔什麼,從法條上來是無法理解的,靠得是生活經驗或者是說道德傳統還比較說得過去。
所以我認為,樓主的問題適用1030之1條第2項,是正確的方法。
舊 2007-12-05, 09:09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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