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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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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主因有兩種可能
違規停車部分:
1.84號前汽車擋住巷口視線,該汽車巷口違規停車造成視線死角為肇事主因。(當我的視線看到她時,我緊急煞車,但仍然煞車不及)
女的部分:
1.她的車子已經在五工一路的外側車道上.(車身已算擺正,我與她同向!)當我的視線看到她時,我緊急煞車,但仍然煞車不及而造成我的機車後視鏡與呂小姐的龍頭碰觸到<樓主可做為閃避動作這是重點),
對方支線未禮讓幹線為肇事主因。(因注意而未注意轉入主幹線造成主幹線來車閃避不及)
樓主部分:
2.那時我的時速約60km/hr上下(筆錄嗎?),行經交叉路口需減速,為肇事次因。(如果40km/hr以下可能不成立最好30)依該路段速限作參考或而定有點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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