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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求」低收戶 社會救助失靈
日昨主計處公佈就業者之平均月薪,位於最低百分之廿者(即低於二萬二千元)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佔了百分之十八點一,為近六年來最高;月薪為最高百分之廿者(即高於四萬五千元)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佔了百分之六十點八,也是近六年來最高。這象徵著近年來高教人口生活趨於M型化,遑論一般人更容易面臨貧窮。面對這個情勢,目前正值修正的「社會救助法」能發揮如何的功能呢?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符合「低收入戶」,除了「家庭平均每人收入」需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同時需滿足「家庭戶內人口之動產與不動產」兩個門檻。這三個門檻個別均不算嚴苛。那麼,何以符合官方「低收入戶」定義者,只佔了全國家戶的百分之一點五,佔總人口約百分之一,嚴重低估台灣地區的「貧窮」現象,讓「社會救助法」未能完全發揮救助的功能?
以筆者的觀察,是因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難度當然比單一門檻要高;其中「家庭戶內人口」的定義更是關鍵。現行法律基於「直系血親有互為撫養義務」的規範,使得有些陷於困境的家庭,因有未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而無法成為低收入戶。例如,有經濟困難的女單親,因為不同住的父母親有不動產超過門檻,而無法認定為「低收入戶」;也有老人家缺少收入又沒有資產,卻因子女當中有經濟情況還不錯者,而無法成為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一直面對「家庭戶內人口」定義上的困難,這次行政院考慮加入「其他狀況之認定」,賦予一些彈性是正確的方向,若能授權地方政府根據社工專業來「認定」則更佳!
另外,在諸多關於「社會救助法」修正建議中,仍忽略了整體性的考量。目前台灣地區「最低生活費」的計算,乃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三個地區分別為之。在經濟不穩定的時代,常會發生三個地區步調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同一年台北市調升,高雄市可能調降的情形。為了避免此現象,應該以全國為一個樣本來計算,然後按照地區「消費水準」分別選定一個百分位置作為該地區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如果新年度計算結果和當年度標準差異在百分五之內,也不宜更動;這不僅可以減少行政作業的困擾,也不會讓一些位於門檻邊緣的低收入戶,在公佈新年度計算結果時而「一夕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