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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hair
那是以前,1999年修法前對於「姦***」的定義就是男性與女性的性行為,至於如果只有性器碰觸而尚未進入是否為未遂,有爭議。那時候有好幾種說法拿出來討論過:接觸、一部進入、全部進入、射精(****滿足),這些說法的爭執點,在於既遂與未遂這條線要劃在哪個時點。但其實這些說法來判斷既遂或未遂是不恰當的,因為是否既遂,應考量到法益的侵害,而不是行為人主觀上「爽了沒」
是1999年修法後,立法者將「姦***」用語改為「性交」,並將「性交」清楚的在刑法第10條定義「性交」,將一般****、口交、肛交都納入「性交」,並在法條清楚的寫「進入」二字,解決了以前的問題
沒有進入不代就無罪,而是未遂犯,請不要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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