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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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gon cat
我是以前看到政治區有人都這樣叫你
這就有點離譜了
當前車被告時,後車已有違規的強烈事實,那也是後車去證明前車是有違規的~如果前車無力證明(就算他是守法駕駛),法官不就已先置人有過失..
當守法開車時,被撞上你只能認賠,就算舉證也是沒那麼容易的..這樣算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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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主觀上已經認定是後車的錯,當然會怎麼想也想不通。
要知道,很多訴訟在判決確定前其實是事實不明確的,是後車撞前車,還是前車撞後車,是需要證明的。況且後車撞前車並不一定是前車的錯,事實上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車禍都是雙方均有過失,但是其中百分之九十的當事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自己沒有錯。
而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主張自己有利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對原告而言,只需要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事實存在已足。而被告如主張自己並未違規,且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自然需要為自己舉證。
而且民事訴訟有個特點,對於當事人所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能據以作為判決的依據,所以如果被告放棄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那麼即使客觀事實對被告有利,法院亦無能為力,只能做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