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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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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冷ㄉ很
有一句話叫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有列入法條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舊 2007-11-25, 01:42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ooky_muld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