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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356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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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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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與債務不可分割繼承,必須綁在一起。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不然之後衍生的金融問題會很大。
2.我同意溯及既往有時間限制。但必須設立排除狀態,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者等。
3.對於有脫產嫌疑、短期接受大筆贈與、長期接受財產贈與者,非經調查不得辦理拋棄繼承。只能選擇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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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1-21, 10:56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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