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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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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死、債務亡 銀行公會大反彈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7.11.21 03:45 am


立法院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公會強烈反彈。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昨天緊急聯合聲明,反對這項修法,因為銀行業授信高達八成都需保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權全部消失,衝擊範圍高達七兆五千億元。

銀行公會指出,如果按立院修法版本修法,銀行將面臨倒閉命運,也勢必會緊縮對中小企業、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最近立法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限於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必從小就背負債務;但因為很多小孩繼承的債務多屬保證、借款為主,有立委提案增修一一四八條,直接將「保證債務」從繼承標的中刪除。

換句話說,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的債務。

由於立法院本周就可能將民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引起銀行公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等四大金融公會緊張,昨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反對這項修法。

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指出,企業周轉金都是企業主、大股東以信用作保,向銀行融資,一旦企業主身故,或是自殺,就可以一筆勾銷保證責任,只留資產、不留保證債務給下一代,容易造成漏洞。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因為王又曾掏空力霸資產,但只要他一死亡,所有作保的債務都全不算數,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也都不需繼承作保債務,可以只繼承財產。

不過,行政院長張俊雄昨天對限定繼承修法案「深表贊同」,但反對馬英九主張的無限期溯及既往修法理念。

張俊雄在答覆立委林德福質詢時指出,要解決未成年子女未拋棄繼承所衍生債務的問題,除修法之外,沒有第二條路可走,因此他贊成繼承要限定責任,且在一定期限內可溯及既往。銀行公會也同意可溯及三年。

公會說,對銀行而言,不論是主債務的借款、或從債務的保證債務,都是不可分割的債務,立院擬把保證債務排除在外,無異是在幫助各個惡性倒閉的財團企業,對發生鉅額逾放的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

【2007/11/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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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勢力要大反撲了,瞧他們說的那什麼瞎話...

最好是王家子孫那種身價的人物會忘記辦限定繼承啦...
     
      
舊 2007-11-21, 07:58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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