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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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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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三權分立
但早年這三權是集于一身的
或許可以說明
為何老是有人還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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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來就是政府的問題,政府負責行政實務,
哪裡發生問題他最清楚,必須提出符合實務上的修法。
立法院大多只是就其內容加以修正.....
繼承「負債」 法部長:擬修法改善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花蓮報導】 2007.11.03 04:00 am
近來常爆發嬰兒一出生,即因未拋棄繼承,就要一輩子背負龐大債務的情況,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到花蓮訪視時表示,法務部已研擬修訂民法繼承篇,如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繼承債務時,僅就所得遺產部分負清償責任。
至於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間起算衍生的爭議,施茂林表示,將修訂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讓繼承人詳細了解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後,有選擇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機會,以解決目前因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債務,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施茂林指出,近來經常發生年幼的小孩,因父或母死亡後,不懂或不清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未能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而繼承到一大筆債務的情形,嚴重影響到未成年人的生存和人格發展。
施茂林表示,法務部為解決這項問題,已研擬民法繼承篇修正條文,明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針對所繼承的債務,只就所得的遺產負清償責任,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繼承大筆債務的情形。
另現行民法繼承篇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和起算點規定被批評為不合理,因常有繼承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繼承到大筆債務。施茂林表示,法務部決定提案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讓繼承人從知道可以繼承的時間起,有選擇限定繼承的機會,保障自己。
施茂林表示,現行條文規定,主張限定繼承的法定期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算,而修正條文則是改為從知悉可以繼承的時間起算,新修正的條文大幅提升繼承人權利的保障,應能解決目前因繼承事件所衍生的社會問題。
花蓮地院民事庭庭長湯文章肯定法務部著手修法,解決長期以來有關繼承所引發的社會問題,湯文章認為可解決目前有關繼承的爭議問題,像他過去也審理過幼齡孩子,卻因不諳法律,錯過限定及拋棄繼承期限,必須背負龐大債務的案件,明知判得不合理,也常挨罵,但法律就這麼規定,也不得不這麼判。
【2007/11/0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