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還看過更狠的案例,某國外大廠開了個產品規格要找國內代工廠替他們ODM,合約裡有條規定是:
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專利、發明,皆屬客戶所有。
注意哦!不是只有得無條件授權他們使用而已哦!而是代工廠想出來的東西都算他們的哦!原創者自己沒有使用的權利哦!(連發明人都沒得掛哦!)
這是我看過最狠的條件,以往多半是你跟我買東西,要求我賣給你東西用到的技術專利也得一併無條件授權給你,以後你做別的產品時可以自由使用屬於我的專利,不用再得到我們的同意。但是這個案例更進一步,真的是整碗都要端去!
雖說在公司工作想出創意申請專利時,所有權也是屬於公司而非個人,但是好歹發明人還是掛自己名字,雖無支配專利權利,但一般公司多半也會給個獎金獎勵貢獻。最近看到的這個案例卻是連名字都沒資格掛,而是要把發明內容白白送給客戶去申請,以後再也沒有權利過問
可能很多人看了不以為然,認為開這種條件的客戶很無恥,這種奧客的生意不接也罷。不過很悲哀的是很多台灣廠商還是不得不接這種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