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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飛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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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飛俠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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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還看過更狠的案例,某國外大廠開了個產品規格要找國內代工廠替他們ODM,合約裡有條規定是:

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專利、發明,皆屬客戶所有。

注意哦!不是只有得無條件授權他們使用而已哦!而是代工廠想出來的東西都算他們的哦!原創者自己沒有使用的權利哦!(連發明人都沒得掛哦!)

這是我看過最狠的條件,以往多半是你跟我買東西,要求我賣給你東西用到的技術專利也得一併無條件授權給你,以後你做別的產品時可以自由使用屬於我的專利,不用再得到我們的同意。但是這個案例更進一步,真的是整碗都要端去!

雖說在公司工作想出創意申請專利時,所有權也是屬於公司而非個人,但是好歹發明人還是掛自己名字,雖無支配專利權利,但一般公司多半也會給個獎金獎勵貢獻。最近看到的這個案例卻是連名字都沒資格掛,而是要把發明內容白白送給客戶去申請,以後再也沒有權利過問

可能很多人看了不以為然,認為開這種條件的客戶很無恥,這種奧客的生意不接也罷。不過很悲哀的是很多台灣廠商還是不得不接這種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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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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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舊 2007-11-17, 01:09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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