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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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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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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寂寞
某宅男需錢急用,乃委託某XX公司銷售宅男所有之房屋、車庫及中古車一輛,售價約1000萬元(假設)。該公司之某職員疏忽,未能詳加檢查該輛中古車性能,見某路人甲有購買意願,乃與路人甲訂立買賣契約。然該車加油指示表儀故障,一直指著全滿,路人甲支付部分價款後,該公司某職員交付路人甲該屋及汽車鑰匙,並言明待房屋所有權移轉完成後,路人甲再付清餘款~然後路人甲開車上高速公路,因儀表關係未加油致汽車拋錨,撞上分隔島翻覆全毀,路人甲該如何求償?


以上是問題 能幫我分析答案 ~可能爭議的地方

和民法相關條文第幾條(這最難= =) 然後解決爭議答案


其實這有一個地方有爭議,車禍發生的原因到底是因為車況不佳所造成?還是汽車駕駛人造成的?

通常車況不佳只會造成拋錨、故障,並不會直接導致車輛全毀,如果是可以直接導致車輛全毀的故障應該驗車時就不會通過了。

所以一台車開著開著撞上翻覆全毀,我想在責任歸屬上駕駛人所占的因素比較多,除非駕駛人或是其他鑑定單位可以確定肇事原因始於"油表故障"這個錯誤,所以求償方要先舉證才行。

否則,賣方依然可以按照已經成立的契約要求買方付清全額。
(所以在中古車買賣中,在沒有付清全額之前,通常不太讓買家上路試車,試車完畢後也只是按照現況交車而已,之後的故障得由買方負責,除了合約中另外訂定有保固的部分引擎、變速箱)
舊 2007-11-12, 11:01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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