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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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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157
列一個條例, 說濫用醫療資源的就強迫退出健保多少時間(萬一這段時間生重病很需要健保, 那也算自作自受的懲罰)
怎麼判定濫用, 可以訂出判斷原則

另一面, 抓到醫院藥局亂報浮報, 也會有嚴厲的懲罰與抓耙子的獎賞條例

既然整體公民道德還沒辦法達到享受這個福利的程度, 就用嚴刑峻法來要求了
不知大家的共識是?
舊 2007-11-11, 01:12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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