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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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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364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第 2 則


力竑科技於公司網站****不實罰3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1月1日第834次委員會議決議,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不實登載取得專利新聞資料,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於標題載明「力竑科技取得『多重電視訊號處理裝置』硬體新型專利暨『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內容則進一步宣稱「未來力竑科技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惟查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已取得「多重電視訊號處理裝置」專利證書(新型第M288478號,專利權期間自2006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至於「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則僅止於早期公開階段,依專利法相關規定,仍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獲准,並繳交相關規費後,始獲核發專利證書而得論為已取得相關發明專利,是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上逕宣稱已取得「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云云,並於相關內容稱該公司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業足引起一般大眾誤認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取得前開2項軟硬體專利,為國內唯一可以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核屬對於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洵堪認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舊 2007-11-09, 09:23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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