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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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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
引用:
作者nzcym
簡單兩篇討論之後, 小的可以總結閣下的為人處事精神為兩句話:
[遇難事不外鋸箭斷尾二法, 只要把問題切割之後剩下的都沒有問題.]

上回是犧牲狗, 這次是犧牲罕見疾病患者. 如果遇到任何問題都是照這樣切割下去, 那麼醫師只要會止血截肢就夠了. 反正手痛切手, 腳痛斷腳, 頭痛砍頭, 只要把痛的地方切掉那麼剩下的地方就不痛了.

照您的想法來做事的話, 其實最該砍掉的是拿了人民大把銀子又啥病都不能醫的健保, 而不是全台那少數幾個罕見疾病患者的醫葯費用。



前面已經提過了...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之補助及經費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罕病不幾付去找衛生署要,找健保局要錢幹麻,法規很清楚的寫在那邊了,哪來的犧牲罕病患者,現在看病已經不分青紅皂白就是健保要幾付就是了?

現實情況是...

醫師:病患似乎有其他症狀,恩...做個檢查好了!
(檢查後)
醫師:檢查無異常,好,申報健保幾付好了,這是幾付項目!
健保:檢查無異常,這是不必要檢查,不給付!
醫師:某某先生,您這項檢查可能要自費喔。
病患(打電話給健保局問某某檢查有沒有給付?)
健保:有有,某某檢查是給付項目。
病患:健保局說這檢查有給付,幹麻要我自費!
醫師:...................................
舊 2007-11-08, 02:04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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