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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氣泡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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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反正,你就是認為:
當發生追撞時,前車要宣稱有第三車切入(因故煞車),必須要自行舉証,而後車有沒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不是重點?
法官會相信前車過失,而非後車過失?

我覺得,你還是找出判例後再談,比較有說服力.



哈哈哈
先問你一下
你開車的車齡多久?
當你拿到駕照上路開車時
你可知道開車除了有該有的權利之外還有義務
超車若是不能預先判斷可否超車及安全與否
這也將是警方和法官判定的方向
當你超車之後會需要煞車的同時
代表的就是你不是超過法定速度
就是你必須降低速度避免追撞前車
那麼必須是緩減速而不是急煞車
因為你有義務要避免後車因你的不當超車發生意外
而你的車要超車之前他本來是和前車還保有一定距離
這樣擠進去要掰成是後車的錯
你倒是叫大家來公評看看
看說不說的過
除非你的前車也是因故減速
你才有一定程度脫責
但是不一定能免責
     
      
舊 2007-11-06, 01:04 AM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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