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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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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之補助及經費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接受相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


大家罵健保罵這麼高興幹麻?
舊 2007-11-05, 10:40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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