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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藍色氣泡牛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以這條先告訴你一點
要掰就掰的準確點
這是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另外告訴你
退不退是你的事
不用牽拖到別人
而你說的案例就是發生在我身上
只是後來是和對方和解

警方才沒繼續搞下去(自己人)
而你那種似是而非的觀念
讓人覺得不吐你很難過
然後丟了一點東西出來又要別人去驗證你的對錯
你當大家吃飽太閒??
你那種心態
和政治版裡某位大濕很像
常要人家拿數據來辯論

今天所有的交通事故舉發
得看舉發者的功...

現場勘查,撞擊點在前車後方,如何舉證前車不是[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
我前面舉過例子,若前車宣稱有第三車切入,不得不緊急煞車,撞擊點在後方時,你認為法官該相信誰?
相信前車[無故煞車]?還是相信前車[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

另外,我道歉及退出討論的前提,在於你提得出[判例],如果只是出一張嘴,說是自己的經驗,恐怕難以服眾.
舊 2007-11-05, 12:24 A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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