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最近我朋友在高雄租了個房子(算套房吧)
結果跟房東發生糾紛...大概的狀況是這樣:
強者我朋友因為最近手頭比較緊,於是跟房東談好原本的兩個月押金先給一個月
下個月連同押金與次月房租一起給,房東答應ok...先把家具放在他租的房子
結果今天居然反悔,然後更換鎖頭不讓我朋友進去..而且還三番兩次的自己偷偷跑進
我朋友的房間裡面!今天有報警來看...結果房東劈頭就說"這是屬於民事問題..警方無權管理"
警察也表示說他們管不到???(真的嗎?).....想請一些對於法律比較有概念的板友幫個忙
看能不能幫我朋友想個辦法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