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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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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ucubird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2.htm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快~~~~~~~~~~~~還能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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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供相關法條,及處理方法...
目前進度己委請律師幫忙處理,拋棄繼承的動作相關文件也以送法院受理中...
希望有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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