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遠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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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648
近親禁婚,規定於民法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
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
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
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違反近親禁婚者「無效」,民法第988條定有明文。法律規定無效之婚姻,夫或妻,或
第三人均得依法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婚姻無效,依法不溯及既往,僅係自始夫妻間無婚姻關係存在,所生子女應仍與婚生子
女同,得相戶繼承。
舊 2007-11-02, 09:08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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