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
當年Dell螢幕的販賣事件並不是單純的「一個曾經想幫廣大消費者爭取福利的小小研究生」..
這樣講話是爭福利必備的嗎?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91&postcount=38
爭福利爭到把版面當作個人公佈欄?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253&postcount=1
我也不愛檔人財路..秋後算帳點到為止就好..
btw..
對查稅事件的解讀..以小弟當兵時是擔任高司單位的文書兵經驗看來..
其一
二十五號收到的公文上面請求二十六號到場說明是正常的..因為公文是十九號發文蓋印的..
但因為還要整理..準備信封(不管用寫的還是印的還是折妥放好的)..隔天才寄出是很正常的..
如果是掛號或是雙掛號更久..而二十號及二十一號是假日..郵局不傳遞郵件..
該公文二十二號以後才能交寄..層層拖延下來二十五號才收得算在正常範圍..
其二
八月中旬網路發信問的是北區國稅局..十月中實際發函要求約談的是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
機關間的公文來往處理小弟猜測應該是如下..
北區國稅局承辦人調查拍賣上逃漏稅情況=>北區承辦人將中區嫌犯造冊..上簽呈發文..函送中區國稅局 ==[公文旅行]==> 中區承辦人將台中市嫌犯造冊..上簽呈發文..令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辦理==[公文旅行]==>台中分局承辦人員..上簽呈發文..發函給樓主約談..
經過這樣層層的公文旅行(包含公文傳遞及文卷室收文分文)..以及承辦人員上簽呈發文及造冊花的時間..
會花到兩個月的時間並不令人意外..
所以從八月中旬事發..到十月中旬才接到台中分局的通知..
應不是人為栽贓的因素..而是制度上造成的延誤..
北區國稅局不能命令隸屬中區國稅局的台中分局..資料要繞道中區國稅局..
如同A軍團不能發文命令隸屬於B軍團的單位..只能函給B軍團或呈給總部要求處理..
財政單位的行文方法可能跟部隊不一樣..
所以僅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
有謬誤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