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
其實蠻期待這種事情訴諸輿論,最好是相關高層能夠被立委釘到臭頭…
節錄樓上大哥提供的個案數篇文章的某段文字:
『……檢察官所依據的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這一場司法文字遊戲中,唯一間接證據就是IP位址,而PCHOME的網路相簿名稱另有其人,這就是對我有利的證據。……』
不過這個案子和樓主的不同喔∼她是一開始就說是真的被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