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米蘭風格
對此則新聞沒什麼意見,不過.......

個人認為,法條規範需要看對象斟酌使用,對於極度奸詐,十惡不赦的罪犯,
遲遲無法制裁之人,就得用非常手段。

問題就在於,如何認定對方是十惡不赦?
是用證據認定?還是檢警個人主觀認定?亦或是媒體認定?
如果只要警察自己認為,對方"極度奸詐",就可以使用"非常手段"
那也蠻危險的......

檢警只能"假設"這個人是犯人(也就是列為嫌疑犯),
然後想辦法"求證"(也就是找證據),得證就送交司法,
不得證就繼續求證或重新假設,程序跟科學研究很像。
舊 2007-10-23, 05:44 PM #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