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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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蘭風格
對此則新聞沒什麼意見,不過.......
個人認為,法條規範需要看對象斟酌使用,對於極度奸詐,十惡不赦的罪犯,
遲遲無法制裁之人,就得用非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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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於,如何認定對方是十惡不赦?
是用證據認定?還是檢警個人主觀認定?亦或是媒體認定?
如果只要警察自己認為,對方"極度奸詐",就可以使用"非常手段"
那也蠻危險的......
檢警只能"假設"這個人是犯人(也就是列為嫌疑犯),
然後想辦法"求證"(也就是找證據),得證就送交司法,
不得證就繼續求證或重新假設,程序跟科學研究很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