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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拍妹事件-消失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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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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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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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ermaid2004
有事情肯溝通就會好解決...不溝通......
那...這件事情......就會很難看......
我會出來說明全因這句話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有人這樣溝通的嗎???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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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別人作品是很可悲的一種行為
若當事人前往警局備案
盜用著不論是跪囚或是願意接受阿魯巴極行
都無法逃避法律制裁
侵犯著作權屬公訴
就算當事人放棄或得到了求償
也無法簡輕或免除刑責
盜用前請三思
billypro別在白目了
你以盜用了兩次囉
2007-10-18, 01:25 PM #
89
super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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