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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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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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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府法規字第0九三0一一七一九七二號令公布全文十九條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公有停車場,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府設置之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
第四條 公有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車輛不得占用之。
第五條 使用公有停車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車輛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逾七日者。
二、在車輛本體以外有****行為,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者。
三、在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者。
四、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
五、不依規定繳費者。
六、車輛未懸掛號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者。

第六條 有前條第一款情形者,本府應於車體明顯處張貼記載限該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車輛移出公有停車場之告示,並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其未依限辦理者,應予移置保管。

第七條 有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本府得責令駕駛人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本府得於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後,予以移置保管。

第十條 本府執行移置車輛時,應先封貼車門並拍照存證,於原停車地面以有色臘筆標記「某車拖吊至某保管場」字樣及聯絡電話號碼。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或拖車並應於貨櫃或拖架上註明拖吊之時間與地點。
第十一條 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移置車輛時,本府應填發移置事由通知單,交保管場管理人員,據以收繳移置費、保管費及欠繳之停車費
(以上為是否需要收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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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對於路邊公有停車是否收費,原則上是採取收費,但對於有特殊情形可以採取"不收費"而非"免費",為例外情形。
沒有被拖吊的可能原因,或許是沒有拖吊車可以拖或許是還沒製作好記錄,依據第七條可以馬上拖吊,再者逕行舉發也只是拍照後,之後再裁罰,兩者並不衝突。
收費員也只是根據法律規定收停車費而已,無論是否違規,而且我覺得收費員應該以車種類來收才對
舊 2007-10-16, 01:48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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