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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警察國家的陰影再現
許育典、陳碧玉

 猶記小時候,當我們哭鬧時,父母總會說:「再哭,就叫警察把你抓走喔!」這是大人嚇唬小孩的技倆,但,反映出從日據時代遺留下來的警察制度,在一般民眾心中的觀感是如何。

 「明年警察將帶槍進行家戶訪查」,這個標題赫然出現在新聞的頭條,雖然警政署事後說明家戶訪查不會配槍,只有巡邏才配槍,這也是巡邏和家戶訪查的區別。先不論家戶訪查和巡邏是否因時間重疊,而使得此區別模糊。重要的是,家戶訪查的存在是否合法?是否有其正當性?

 居住自由的觀念淵源於羅馬時代,法諺謂:「住宅為最安全的避難所。」這就是英美法諺中所謂「任何人的住居,就是自己的城堡」。從憲法第十條的條文來看,居住自由好像是保護住宅,但它也保護個人居住在家的隱私權,使個人居家的人格能自由開展。雖然依據憲法第廿三條,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但是,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所訂定的「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以下簡稱家戶訪查辦法)」,真的能通過憲法檢驗嗎?

 首先,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除了表明家戶訪查是為了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目的外,對於家戶訪查辦法的內容與範圍皆未說明,明顯違反法治國家的授權明確性原則,同時也牴觸了法律保留的憲法要求。尤其是家戶訪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又將必要訪查事項授權警察機關定之,這無異是門戶大開,將人民的居住自由完全架空,實在令人遺憾!

 其次,家戶訪查除了上述的不合法外,也有過度侵害人民居住自由之虞。說穿了,家戶訪查的主要目的乃是犯罪預防,甚至是犯罪偵查。然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的授權,內政部已經訂定了治安憂慮人口查訪辦法,相信對於犯罪的預防已經足夠。如今家戶訪查是普遍性的實施,如同把每一個人民當成犯罪嫌疑人的對待,台灣將因此不再是一個法治國家了!其實縱使有緊急情況發生,國家仍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進行緊急搜索。因此,家戶訪查制度的建立,在法律建構上除了有疊床架屋之虞外,更有規避刑事訴訟法之嫌。

 事實上,家戶訪查辦法隱藏著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因為家戶訪查辦法第十七條雖規定,經由家戶訪查所得的資料,除非依其所列的理由,否則僅能作為內部使用。但其例外規定卻極為寬鬆,舉凡「公益有必要」即可予以公開。試問:警察的事務有哪一項不涉及公益?如此下去,人民將變成了「透明人」,而國家的監控也隨之而來。

 警察行使公權力的目的,應在於保護人民的權利。可惜,警察往往是國家用來控制人民的利器。從本次警察勤務條例的修正可知,我國欲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仍有一大段路要走。家戶訪查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更規定,當警察未依規定表明身分查訪時,人民有權利拒絕。但是,拒絕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啊。這樣的規定,反而讓人有疑問:難道依規定表明身分的查訪,人民便一定要接受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中,大法官明白表示警察人員執行場所的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沒有危險或危害,在宣稱人權立國的台灣,竟能容許警察配槍去家戶訪查,常講人權立國的上位者,不會臉紅嗎?(許育典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碧玉為研究生)
 
舊 2007-10-13, 07:06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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