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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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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5
Exclamation 關於著作權法,懂法律的站友希望能入內協助。

在下有個朋友(以下稱"該學生")在高中時是該班網頁製作者(在網頁上有屬名製作者),該學生在當時92年五月,刑法已成年,民法未成年。

該學生在其學校所提供的班級網頁空間上(開放的瀏覽空間),置放自己翻唱的錄音檔(有音樂的伴奏,加上該學生自行演唱的人聲),但無公佈網址。就我知道在該學生錄製翻唱時,會有將伴奏重製的情形以及改作情形,之後再傳到網路空間,由於是開放空間,造成公開傳輸或散佈的情況,其翻唱達4首,由於未被授權,所以以上均侵害著作權。

在此同時該學生也將另外2首,非法重製取得的"原唱音樂檔",置於該網頁空間,而且還當成其班級網頁的背景音樂播放或播放器播放。在此方面應該已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與散佈權。綜合前述,他所侵權的音樂為六首歌(五張專輯之內)。

問題一:依據當時法律而言(92年五月),他所犯下的多項罪行,其最重本刑是否為三年以下??

當時,其學校在該學生畢業前夕,將網頁空間上個各班級網頁,委外廠商壓製成光碟(製作網頁的學生都知情,但壓製光碟詳細事宜、時間該學生並不清楚),且與廠商聯絡壓製光碟的相關業務,該學生並無經手,單為學校與廠商之交流。由於班級網頁壓製成光碟,所以侵權之音樂檔,又被重製到千餘片畢業光碟上(光碟壓製完成大約在93年一月)。(後來該學生將侵權檔案從網路空間移除,但不料還是晚了一步,侵權檔案已重製到光碟)。

問題二:在此部份該學生需要為了,侵權檔被重製到光碟部分,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

另外,從以上情況看,若學校並非將畢業光碟免費送給學生,而是酌量收取工本費,或是相關必要的費用。
此部份,該學生並無得利,侵權的本意也並非意圖營利。

問題三:在此學校會不會變成意圖營利的行為呢??

問題四:就該學生本意非營利而言,是否會有意圖營利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呢??

問題五:綜合以上描述,若今日該學生遭人檢舉,涉及非法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其音樂檔,而證據是畢業光碟裡的檔案,包括網頁檔案與侵權檔案。(因為現今該網頁空間上的侵權檔案已移除了,不利蒐證)。而該畢業光碟是否有成立該學生罪證的空間。

謝謝。

相關情形參考:
在當時,學校為各班級網頁製作群(約20個班級,每班約2名製作者),有成立所謂的"畢業光碟編聯會",而該學生也是其中一名成員(他還是監製小組的一員)。但其成員中,還有更高階的老師監督成員,且其學校在畢業紀念冊上,註明該光碟上的相關檔案,為該學校的資產。
     
      
舊 2007-10-12, 07:5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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