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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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cmwsky
插一個法律問題!!
"檢方偵查後,認為何男事先不清楚吳女已婚,不知者無罪,將他與另外三人都以不起訴處分。"
這個是真的嗎??通姦因素有限定不知者無罪嗎??不太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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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可能。
而且還規定投降輸一半
另一個有點扯的故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50
犯意對於法律認定的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是一個很重要的要件。行為被認為是犯意的結果
上次馬英九的案件吵了很久就是吵這個。
有沒有犯意
在刑法上是屬於第一個要評價的條件
如果沒有犯意
則行為原則上就不屬於刑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這是刑法的最基本最基本原則
而在此之外
才有所為過失犯罪的問題
而過失犯罪通常只存在於傷害其他人的情形下
才有成立的餘地
也正因為過失是例外存在的
所以各種過失的條文規定
都是在主要原則的犯罪之後
以另外的條文寫為「過失犯前項之罪.....」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沒有過失犯的說明。也就是不處罰過失犯。
不過也不要這樣就認為反正一口咬定不知情就放心找人妻…
若法官認為依情理你不可能不知,又提不出不知的證據那還是得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