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續其事業.....這是基本的前題
和颱風假並沒有直接等號
若是颱風造成雇主無法"繼續"其事業方能成立吧
就呆的愚解,目前勞基法並未訂出颱風的規定
國內目前似乎只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規定,但又開忠明義訂出"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
私人企業目前大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
來進行....裡面仍只有說...勞資協商.勞動契約
雖然有提到....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
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但因災害而未出勤的解釋,卻完全沒有任何註記...
從種種的情況看來,在假期的規範上,勞委會把燙手山芋丟給了企業自己去想辦法,在休假及特殊假上,造成公家機關與私人企業脫節的情況.....造就了今日各說各話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