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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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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但桃園地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罪判決"

性侵也可以拆成妨害自由與傷害,因為被害人與我有仇,性侵被害人不是為了滿足****
而是為了報仇,所以性侵他跟拿刀砍他是同樣的行為,所以不算性侵只能算
妨害自由與傷害,不知這理由法官採不採信
舊 2007-10-05, 10:05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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