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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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開始自已摸索走這法律,從買賣資料收集、網路留底至錄音及簡訊存證後
至地方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後其間費用要500元(之後有開庭就算在債務人身上),接者再至相同地點的檢查署申請刑事告訴狀。
隔了近三個星期最近收到此兩份公文,開始著手徵辦…
也因為有此公文,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此人的籐本,及至國稅局查此人的財產及所得(但各需付500元
查驗費)視需要再去辦
但這時我在想他在外租屋,那要是換住所該如何查起呢?(這是要文到本人手中才有用嗎?)
現在我才知道這種幽靈人口原來犯案後,滿花時間的~~
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經過實際程序後,才感覺…為何一堆小金額的詐騙案,會讓普通老百姓
甘願放棄了,導致犯罪者金額積少成多,仍可消遙法外~ 或許這就是法律是保障壞人的定義吧
(因為流程麻煩)
但我要當打不死的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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