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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 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是法規規範的
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
而本案是商家主動提供卡片上寫說有七天的鑑賞期,因此又屬於民法上權利之同意,同意又有視同放棄權利,所以也一體適用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上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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