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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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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小角落的大世界
文章: 482
引用:
作者小閘蟹
我建議你可以依照你當初同意支付她的月薪,去除以一個月的天數,再乘以她工作的天數,把她實際有來工作天數的薪水發給她即可


認同,好聚好散

不然哪天就上新聞版面,訴說雇主不給薪水...
舊 2007-09-25, 05:28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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