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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政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4
綠茶大,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而且第十八條也規定,曠職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
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舊 2007-09-25, 11:49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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