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61
*停權中*
 
d6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引用:
作者awen awen
請問離職預告期大約是幾天前?

以勞基法為準?


試用期內(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是三個月,或依照錄用時訂下的勞動契約),解聘/離職不需要事先預告,勞資雙方也均不得向對方提出這方面的賠償要求

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提前十天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廿天。(勞基法第十六條)勞資雙方如另外約定預告期,勞方要對資方終止時的預告期不能長於勞基法的天數,資方對勞方終止的預告期不能短於勞基法的天數。(勞委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解釋令)
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labor93/

至於勞方用簡訊通知離職,有無達到宣告的效力,看您的公司規章跟雇主您在人事管理上的認定囉...
對公司真的造成衝擊損失的話也可以民事求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955
舊 2007-09-25, 11:42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6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