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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的員工毫無預警~傳了封簡訊...我不想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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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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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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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wen awen
請問離職預告期大約是幾天前?
以勞基法為準?
試用期內(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是三個月,或依照錄用時訂下的勞動契約),解聘/離職不需要事先預告,勞資雙方也均不得向對方提出這方面的賠償要求
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提前十天預告;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提前廿天。(勞基法第十六條)勞資雙方如另外約定預告期,勞方要對資方終止時的預告期不能長於勞基法的天數,資方對勞方終止的預告期不能短於勞基法的天數。(勞委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解釋令)
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labor93/
至於勞方用簡訊通知離職,有無達到宣告的效力,看您的公司規章跟雇主您在人事管理上的認定囉...
對公司真的造成衝擊損失的話也可以民事求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955
2007-09-25, 11:4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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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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