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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牽涉到法條怎麼寫耶...
不過我覺得宋會拿到錢。
宋向陳提告所持的理由是「陳某惡意不履行合約」。
判宋贏的話,宋拿到的錢是因為陳不履行合約的關係,
陳惡意不履行合約的事實發生於陳敗訴之前。
故陳需不需付學費5千兩,和本件訴訟應無關。
當然,也有可能判陳並無惡意不履行合約。
陳勝訴。
宋可再提陳需履約的訴訟,這樣還是可以拿到5千兩。
不過陳也可搶先提出宋誣告的官司....
這個官司問題讓我想到一個律司為雪茄保險的官司故事.
律司第一場官司贏了,
但保險公司立刻提出第二場官司讓商人一敗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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