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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08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飼主使其飼養的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將處以10000以上50000以下罰鍰; 若情節重大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內再犯者,將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群自稱愛狗人士會不會是為了脫罪轉移焦點?好好沒事帶狗去當兵?

不知不覺到了八百多篇了.....
 
舊 2007-09-22, 11:04 AM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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