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到今天算是告一段落哩,順便補充相關資訊和分享一下心得 
 
 
首先是小弟的車
 
 
很明顯傷在後座,表示小弟的車已經過了一半以上。
今天到了區公所調解,發現很多東西都沒有列在清單上,導致大家來來回回的拿東西
雙方該有的物件:
  肇事者:肇事者的身份證、印章
      肇事車主的身份證、行照、印章
  受害人:受害者身的份證、印章
      受害車主的身份證、行照、印章
      診斷證明書
      交通隊報案資料還有相關鑑定物證(照片、鑑定書)
      
PS:如無法本人到達,還需要授權書一份
另外強制險的部份,要請受害者拿相關收據和診斷證明,先辦請保險評估,這樣調解委員比較好喬。
最後小弟是以10多萬的現金賠償,外加強制險理賠,達成和解。
說真的,小弟到現在還是有點氣,因為對方一口咬定我也有錯,一毛錢也不想拿出來處理,強制險還是我教他們去辦出險,報案還要我三催四請,最後等到自己出院再去辦。
整個奇蒙子很糟糕 

 ,處處為對方想,對方卻一點都不替我想,最後真的有點火哩,委員趕忙把我們分開,各自談話,要不是家人不想拖下去,我還真不想和解 
 
 
真的奉勸肇事者,出示了趁對方還在醫院,相關的報案、出險,趕快辦一辦,最好連合解書都先擬好,對方出院沒幾天就趕快拿出險的錢去請他簽和解。
因為............當初他們真有這樣作,我可能一毛錢都不求償就和解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