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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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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st202
討論的方向不是"性騷擾防治法",個人不反對此法,請勿在此打轉
問題是"性騷擾防治法"生效前.襲胸撫臀大多是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這些人是否到底是不是冤獄.誤判
法院是否還其清白,國家是否應該賠償

如果不是,法官為何做出如此荒謬判決

(別再玩文字遊戲)


重點在於"強制",只要證據顯示符合"強制"的要件,那麼何來冤獄,何來誤判?

法律本來就是一種邏輯,一種文字遊戲,法律條文不是文字描述嗎?不然難道法律條文是用畫的嗎?
舊 2007-09-12, 09:4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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