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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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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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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翻桌啦
這已經是法律不允許的吧,法官也說過了這已經算是違反善良風俗的一種,和解歸和解,但是協議中不能有 暴力 脅迫 汙辱 ***穢 危害社會秩序....等等的。

總不能所有的事情雙方協議就沒事了,假如簽的是生死狀....理論來說雙方都同意勝負在人;生死在天 但是於法是不能的,每個人都樣來解決事情的話,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假如今天洗門風每個人都認為有理,下次哪怕會升級成黑道協議火拼,反正私下都協調好了,雙方都能接受。


通姦已經算是違反善良風俗了吧XD

話說這種懲罰方法違反善良風俗好像有待斟酌, 第一, 他不像以前強迫犯人遊街示眾, 剝奪人權; 第二, 民事和解當然不能違反常情跟法律, 但是這種方式說違反常理好像也很難說, 法律在民事和解上也沒強制規定, 在法庭上, 如果這位陳XX答應這種懲罰方式悔過, 法官也沒有不准的道理吧!?畢竟當事人願意自曝其醜.

我想法官的立場, 應該只是不希望私了而已.
舊 2007-09-12, 06:1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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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