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的"襲胸10秒判無罪" 有大概看一下後續的報導,想知道為何會這判決與社會期盼有如此大的落差
當時法官有解釋判決無罪的原因,是檢方用"強制猥褻罪"來起訴,而不是以"性騷擾防治法"
而根據"強制猥褻罪" 來判決,法官裁判無罪
其條文如下
引用:
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謂猥褻,釋 字第 407 號 有解釋在案,節錄如下:
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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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概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
法條過時了且立委諸公也沒將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