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mary50
*停權中*
 
gmary5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如果我是法官,這件家務事判決如下:

父親教育水準低,言語粗魯,已不適繼續監護子女,判剝奪監護權。不必再提供生活費。
女兒已18歲,對提供生活費的恩人當外人處理,應離開監護人,自行謀生。也解決遠離語言暴力的範圍。
     
      
舊 2007-09-12, 08:33 AM #5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mary5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