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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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alkchan
那意思是只要你寫的那四個順位全都辦拋棄繼承
那大家就都沒事?
是這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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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這樣
繼承抛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到最後都沒人要繼承,到最後清償債務後有剩餘就歸屬國庫
所謂禍害遺千年...這不是好方法,最好是辦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遺產不夠還還動不到你自己的財產
就如同前面講的"好康我拿 雖洨的我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