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1013
判賠部分指的是佔地期間的損失
而不是土地金額
也就是說還有的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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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小弟家的例子
小弟曾祖父有數筆土地,因當時曾祖父過世,而繼承的爺爺年紀小
就不知不覺遺忘有土地之事
等到數年前土地被政府增收開路找到我家才知道有土地之事
而目前持有土地之上有他人的房子
經協調不成(獅子大開口)就打官司
因為他們有"合法"的建照跟使用執造(這點就想不通當時的政府為何能核發)
加上數十年無主張收回土地
因此法院判我方敗訴,
也就是說地上地下各自都有合法的持有人
但是也判決舊有的建物禁止修繕
只是目前每年的稅金我家要付
他們也不付租金
該土地要賣也賣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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