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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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玩唄!
司法查的是合資公司“新光天地”,並非新光。
而且華聯方沒有被人舉報呀,而是新光方“出事了”,新光方面則並沒有指控聯華有什麼不法行為。雙方投資份額相等,平等的合辦“新光天地”,也就是兩個平等的東家。被舉報的“問題”東家被請去“協助調查”了,而作為舉報方的東家搜集合資公司“新光天地”的重要文件向司法提交。並沒有什麼誰接管誰的問題,因為雙方權利本來就是平等的,可不是大東家和二東家的關係喲。新光方若自識固有經營權,那麼請出示51%的股權,或拿出當初華聯方願意放棄經營權的協議也可以。
然而,目前合資雙方都處於各自發表立場的階段,誰都沒有公布證據,衹是各自向司法部門提交證據罷了。
華聯方:主動指控新光方面涉嫌經濟弊案——證據未公布
新光方:被動“澄清”種種質疑且自認固有經營權——證據未公布
所以各位應該耐心地等待雙方出示證據後再“憤怒”。
吳家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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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這很有邏輯嗎?
這種事情發生絕對不可能是這樣
兩家股東一定都是被查的對象
講這麼一大串根本還是不通...
如果如你講的
華聯方主動指控, 新光要澄清
很抱歉, 因為合資的情況下, 兩個股東都要被同等調查, 不可能是你所說的那樣
要不然怎麼知道不是栽贓, 協助調查? 這種身分可以扭曲事實的力量太大,根本不公正
結果呢, 是一個股東扣押另一個
你懂基本法律常識嗎? 還是基本法律常識你們那邊根本沒有用?
可能真如各位網友所說, 根本沒法律吧?
不過, 原來這就是你的邏輯啊
見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