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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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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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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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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你說的應該這條:「刑法第 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為「具體危險犯」,必須行為人所為之恐嚇達於「致生危害於公安」方能夠成犯罪,但樓主並未做相當真實的描述,看到的人必定不會相信這是真的,所以不會有「致生危害於公安」可言,且此條不罰未遂,因此樓主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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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7-09-09, 11:0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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