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9月9 地震到 9级
瀏覽單個文章
nhai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
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你說的應該這條:「刑法第 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為「具體危險犯」,必須行為人所為之恐嚇達於「致生危害於公安」方能夠成犯罪,但樓主並未做相當真實的描述,看到的人必定不會相信這是真的,所以不會有「致生危害於公安」可言,且此條不罰未遂,因此樓主不會構成本罪*
__________________
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2007-09-09, 11:02 AM #
27
nhair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nhair
查詢nhair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nhair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