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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上所謂關係人係指在訴訟案件中除被告,證人以外其他有關係之人
在刑事訴訟法75條及178有規定被告及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拘提之的規定,
但關係人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就不能用傳票傳喚他到場,只能用通
知的方式通知他前來,而通知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來不來可以隨關係人的
自由意志,但若通知不到,而檢察官認為於案情重要時,可能會將你的身份
改為證人或被告身份開始偵查而發傳票,屆時再不到,檢察官就可依法執行拘提
因此建議你還是乖乖去報到比較好,免得到時候更加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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