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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民法第81條第一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所以你可以說你不承認未成年時簽訂的東西。
第 743 條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
保證仍為有效。
這條要反過來看,你可以說你現在已成年,知道事情是怎麼回事了,所以就不為保證了,故當時之保證無效。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你可以先問銀行,有沒有先去跟你老爸要錢,如果沒有的話,他不能先找你要錢,不過,通常都會叫保證人在簽保證時先做第746條。
第 746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下略
總之,建議你主張因為你當時未成年,以及成年後因知悉該事項,故不承認該保證。
另外,最好取得當初簽的文件,才能作進一步的判斷。
另,民法第3條第二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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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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