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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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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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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第一項:我不知道『特有財產』是啥耶!不過這年紀訂契約也要法定
代 理人

第二項:『但非為子女之利益』就是說對你無異的都無效
舊 2007-09-05, 11:0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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