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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iewtopic&t=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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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兒童為父房貸作保的新聞,內容是父親辦房貸,竟找自己的八歲女兒擔任連帶保證人,導致女兒被銀行追討父債。所幸法院審理後,改判保證契約無效,讓這當事人可以從這債務中解脫。剪報
八歲的小孩子,在法律上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畢竟稚齡未脫、心智未開、事理判斷能力尚有不足,因此,民法規定其所簽訂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以保護未成年人。想像一下,八歲的小孩子怎麼有能力去知道什麼是連帶保證契約?怎麼有能力瞭解保證的法律意義及後果?對於一個沒有謀生能力的小孩而言,又怎麼有能力去承擔他人負債的鉅大風險?如何能要求一個完全不懂自己法律行為意義與後果的人去自我負責、受契約約束呢?雖然,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把關,但當如同本案的情形發生時,法定代理人對於自己銀貸的保證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在需錢孔急的情況下,又如何能期待法定代理人適當的盡監督之責呢?因此,法院的介入是有它的必要性的。
看到這個案子,就想起之前曾看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一個判決,內容同樣也是涉及子女為父親的銀貸作連帶保證。憲法法院認為民事法院在適用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條款的時候,應注意憲法對於私法自治的保障規定。因此,當契約一方當事人承受巨大負擔,且其結果為結構上不對等的談判力量所致者,民事法院有義務對契約內容進行控制。在這個案子中,子女雖已成年,但未受良好教育,無財產也沒有足夠的收入,其父的貸款額遠超子女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範圍,而且保證人的抗辯權幾乎都約定拋棄了,其結果為子女須直接承擔父親事業的全部風險,此非其個人能力所能負荷。相對於銀行,子女在經濟上及智識上均處於弱勢,在此結構不對等的情況下,民事法院應該介入修正契約關係,將契約宣告為無效。